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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扣留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予以拍卖

        时点:2018-02-14 11:25:00       点击:

        职权名称 对扣留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予以拍卖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商洛市bt365体育手机客户端_365bet足球即时比分网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 咨询电话 0914-2396209
        责任科室 交通警察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4-2386147
        办事对象 公民 办理地点、时间 商洛市bt365体育手机客户端_365bet足球即时比分网_最佳娱乐365bet娱乐场下载交通警察支队及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出示的相关材料;收集交通违法案件证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强制凭证,载明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3.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措施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事项编码 61100000008QZ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