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函
王育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野猪捕杀相关政策的建议》(第1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野猪,学名:Sus scrofa,又称山猪,猪科猪属野生动物,是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野猪必须持有狩猎证,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主管部门为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民用枪支弹药的审批及持枪证的核发以及非法狩猎行为的打击工作。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向立法部门建议,适当放宽对狩猎工具和方法的限制,有计划地发放狩猎证,成立专业捕杀队,在服从猎捕量、猎捕期等管理的前提下对超数量繁殖的野猪进行捕杀,对野猪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这一问题,由地方财政将野猪破坏庄稼补偿纳入计划,由农业部门进行核损,根据具体办法予以补偿。
您的建议将是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动力,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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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